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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37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0.04.09阅读次数:7622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37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秦朝设置了御史府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B.监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官员侵害百姓

C.监察体系相对独立,确保监察权独立运作

D.监察权来源于皇权,代表君主个人的意志

答案:B

解析:

A项正确,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是秦代开始形成的,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

B项错误,监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了防止官员侵害百姓。

C、D两项正确,监察制度以皇权为中心,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

综上,本题答案选B。

【背景扩充】

关于我国古代检察制度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

魏晋南北朝形成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

谏官系统在唐朝趋于完备。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第2题】(单选题)甲、乙、丙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出5万元买下乙的份额。那么,关于乙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卖给甲

B.应卖给丙

C.应卖给先向乙表示购买者

D.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中的自愿原则,由出售人决定将其股份卖给谁。据此可知,D项正确。


【第3题】(单选题)关于法律援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需要援助者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B.法律援助的形式为诉讼法律服务,不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C.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D.以经济困难者、残疾人、弱者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人群为对象

答案:B

解析:

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责任,由政府设立援助机构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的义务;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4.公证证明。B项说法错误,特征第5条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其他选项说法均正确,请考生自行储备。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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