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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48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0.04.24阅读次数:8235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48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单选题)甲于夜晚在一条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驾驶时,乙翻越护栏横穿公路,被甲撞死,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下列说法中,不应作为交警认定依据的是:

A.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缺乏交通肇事的客观要件

C.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D.甲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

答案:A

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构成条件:①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②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③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④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选项A中,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但因为甲为正常行驶,没有违章行为,这起事故是乙翻越栏杆横穿马路所致。

本题答案选A。


【第2题】(单选题)甲乙是一对恋人,在互换照片之后,终止了恋爱关系,甲向乙索要自己的照片,乙十分不满,就用笔在甲的照片上乱画一番,然后还给甲,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

A.姓名权

B.肖像权

C.名誉权

D.荣誉权

答案:B

解析:

A项: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B项: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C项: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D项: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题干中“在照片上乱画”的行为侵犯了肖像权。故正确答案为B。


【第3题】(单选题)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如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14周岁。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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