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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211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0.07.29阅读次数:5106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211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单选题)在某地块招标过程中,张某游说作为国土局长的父亲利用职权影响,使其朋友王某中标,后来背着父亲收受王某1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张父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C.张某与张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张某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A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犯罪行为被称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张某利用其父亲的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B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张父不知道张某收受100万元,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C项错误:共同犯罪要求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张某与张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D项正确:张某利用其父亲的职权影响中标结果,并收受请托人王某的财务,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题答案选D。


【第2题】(单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其股东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B.甲在起诉的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C.甲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保全

D.如甲坚持以其他股东和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将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答案】B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A项中甲担心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甲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那么甲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符合此条规定,故A项正确。

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甲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违反了此条规定,故B项错误。

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C项说法正确。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选B。


【第3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一饭店,店名为“客来香”,依法登记。甲全权负责饭店对外事务。顾客丁来店中用餐时,被服务员戊不小心烫伤。丁欲向法院起诉,则:

A.被告应为“客来香”饭店

B.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客来香”字号

C.被告应为甲

D.甲和戊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第六十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题中,甲、乙、丙合伙开办的饭店有依法登记,甲虽然全权负责对外事务,但并未标明出具推选书,故全体合伙人甲、乙、丙应为共同被告,同时注明登记字号“客来香”。

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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