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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2018年9月30日自测题

发布人:老吴公考2018.09.30阅读次数:8337

老吴公考小编温馨提示:请各位同学以留言的方式,写出自己的答案!老吴公考小编将在今天18:00在本页更新答案和解析。届时请重新进入并且下拉本页面即可看到答案和解析!祝大家好运!


第一题:“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体现了程序正义,即裁判结论要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下列说法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是()。

A.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询问、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B.刑事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C.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回避

D.罚款应当由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收缴


第二题: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

A.不定罪

B.依照习惯定罪

C.依照以往法律定罪

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


第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B.律师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事务所可以放弃对该律师的追偿

C.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D.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


第四题:下列条款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某干洗店声明:“衣物丢失,只赔付洗衣费二倍的价钱”

B.某饭店店堂告示:“请保管好随身物品,丢失概不负责”

C.淘宝网某服饰店告知:“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货”

D.某商场厕所门口警示牌:“地滑小心摔倒,否则责任自负”


第五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某工作岗位技术性很强,于是单位聘请王某担任公务员,并签订了10年的聘任合同

B.公务员赵某对降职处分要求复核,上级单位在复核期间停止了对赵某降职处分的执行

C.公务员李某因接受纪律审查,自觉无颜面在单位待下去,在审查过程中,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单位领导很理解,很快就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

D.公务员常某因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0天而被单位辞退


老吴公考答案及解析

第一题:D

【解析】

选项A: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不能轻信证言,要想办法确认证言的真实性,这样才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正义。


选项B: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在“口供为王”的错误观念的误导之下,赵作海才被屈打成招,最终喊冤入狱数十载。所以,刑事案件判处要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


选项C: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本选项属于回避制度的内容。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整定人和期验人等。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选项D: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如果罚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收缴的话,在残酷的现实环境中,极可能出现“罚而不缴”的情况,违反了程序正义的要求。为了避免“罚而不缴”的问题,国务院专门出台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况之外,其他罚款的决定方和收缴方要实现分离。


第二题:A

【解析】

这道题目很简单,本应该2-3秒就可以确定正确答案。既然“罪刑法定”,那就是说:有没有罪,该不该判,全都由刑法说了算。而题目中明确说了“法律没有规定”,那自然就不能定罪了。答案选A。


非常遗憾,很多考生看到“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这句话后,可谓是“义愤填膺”,非得想办法给这种行为定罪。于是,错将本题答案选成B或者D。


最让老吴公考小编接受不了的是,有同学居然选C?!这让小编想起周星驰主演的电影《审死官》里的一句台词——你想用前朝的尚方宝剑,斩本朝的官?汗……


【背景知识】

我国刑法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三条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是用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法益。(1)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禁止适用习惯法——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3)禁止适用类推——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第三题:B

【解析】

选项A:错误。律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老吴公考温馨提示:如何才能记住这条法规?(1)

这条规定设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追责,一旦律所出了问题,相关部门得知道律所名称(=你是哪个律所)、负责人(=你的老大是谁)、章程(=你是如何管理的)、合伙协议(=你们如何分担责任);(2)为确保律所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合法性,不可能让律所只向审核机关备案,而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才能更变。


选项B:正确。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老吴公考温馨提示:不知道这条法规,如何确定本选项是对还是错?很简单,“小弟”(=律师)犯错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大哥”(=律所)自然要出面“解决”(=赔偿);至于“大哥”要不要向“小弟”(=律师)追偿,那是“大哥”(=律所)自己的权利,想追偿就追偿,不想追偿就不追偿。


选项C:错误。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服务机构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律师服务机构不采用公司形式,而且不管是经济社会发达还是欠发达地区,均可使用前述形式。


选项D:错误。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在成立条件上,个人律师事务所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更严格。老吴公考温馨提示:不知道这条法规,如何排除这个选项?从承担责任的角度来看,合伙律所的担责能力比个人律所要强很多,所以为了让个人律所更有能力承担担任,就必须提高个人律所设立的门槛。


第四题:A

【解析】

选项A: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干洗店有保管客户衣物的义务,其单方面做出的规定,减轻了自身本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干洗店应按丢失衣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选项B:正确。有义务才有责任,饭店没有替消费者保管随身物品的义务,所以饭店不需要承担责任。老吴公考温馨提示:如果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将随身物品交由饭店工作人员保管,在保管期间物品丢失了。如果饭店工作人员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则饭店(或饭店工作人员)不需要赔偿;否则饭店(或饭店工作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C:错误。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生鲜、数字化商品等除外。显然,服饰不在此列。所以,淘宝服饰店的告知违法。


选项D:错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商场只是提醒“地滑小心摔倒”,而没有设置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最终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题:D

【解析】

选项A:错误。《公务员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极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但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老吴公考小编想对王某说:“十年太久,万一您懈怠了呢!”


选项B:错误。《公务员法》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老吴公考小编想说:“组织决定是第一位的,先执行,再谈其他的!”


选项C:错误。《公务员法》规定,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不得辞去公职。老吴公考小编想对公务员李某说:“事情没有调查清楚,别想‘跑路’!哼……”


选项D:正确。《公务员法》规定,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要予以辞退。老吴公考小编想对常某说:“一般的企业碰到这种情况都得开除您,更不要说党政机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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