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49期)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49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C
解析:A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B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C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选。
D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综上,本题答案选C。
【第2题】甲、乙结婚后,乙的父母于2011年11月1日出资300万为甲、乙购买了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乙的名下,由于甲外出打工,乙长期在娘家居住,经夫妻协商将房屋出租。2012年4月20日,因甲在外出打工期间与他人同居,乙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B.该房屋应视为乙的父母只对乙的赠与
C.房屋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应当将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提到: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乙的财产。选项A、B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中提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C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选D。
【第3题】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中,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的是
A.乙表示愿意在开车赴省城办事时捎上甲,甲便退掉了之前购买的火车票,不料乙动身时忘了与甲的约定
B.甲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甲买上房子乙便嫁给甲。但甲买上房子时,乙已嫁给他人
C.甲乘坐乙开的出租车上班,中途因乙车速过快而发生车祸,甲受伤致残
D.甲乙同乘火车,约定到A站时乙提醒甲下车。火车到A站时,二人均沉睡未醒,导致甲支出额外费用
答案:C
解析: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A、 D两项中,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事实,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没有违约;B项虽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是该项涉及“法外空间”。比如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这些总称为法外空间,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C项属于运输合同,甲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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