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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114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3.02.05阅读次数:7623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114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1.(单选题)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B.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应在有效期满后被注销

C.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权,而外观设计属于版权的范畴

D.原则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也就是说任何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也就是说,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所以,A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B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意:商标有效期满后还有六个月的宽展期,B项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C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属于专利权的范畴。C项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D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本题答案选D。

2.(单选题)下列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是:

A.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B.市国土局调研员

C.省政府巡视员

D.省政府咨询顾问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选项A属于领导职务。选项B和C中调研员和巡视员属于非领导职务。选项D中,咨询顾问不参政议政,没有级别,不占编制。

本题答案选A。

【背景知识】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3.(单选题)对于深圳市用人单位新招聘的聘任制公务员,下列情形中,除(  )外,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

A.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B.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的

C.聘任制公务员转任的

D.曾任本市行政机关领导职务公务员的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调任、转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聘任制公务员或委任制公务员转为聘任制公务员的,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据此,A、B、C项均属于用人机关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D项不属于此情形。

本题答案选D。

4.(单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

A.法律通过之日

B.法律公布之日

C.法律批准之日

D.法律签署之日

【答案】B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在我国,法律的生效时间通常有四种情况:(1)从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3)比照相关法律以确定本法的生效时间。(4)法律公布后经过试行,再由制定机关修改补充,正式公布施行。

题干中,无明文规定时,其生效时间应是从法律公布之日起。本题答案为B。

5.(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杀死乙,故意辱骂乙,致使乙殴打甲,甲趁机将乙杀死,甲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与乙等多人约定互殴,乙突然掏出火药枪准备射击甲等人,甲迅速将乙打倒,致使乙重伤,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C.甲发现正在殴打丙的乙系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为将乙扭送派出所而将乙打成轻伤,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D.甲看见乙正持刀猛砍丙,为阻止其行为,将一砖头砸向乙,将乙砸死,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B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正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主观上希望造成乙死亡,并且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不是正当防卫。

B项错误。题干中,甲乙双方约定互相斗殴,甲乙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当乙掏出火枪准备射击时,甲将乙打倒的行为也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并非正当的行为,在互殴过程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甲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C项正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为制止对不法侵害人乙的行为,对乙造成轻伤,属于正当防卫。

D项正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甲对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乙采取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乙的死亡,但不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正当防卫。

本题(错误的)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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