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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77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0.01.03阅读次数:9313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77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下列做法最贴近“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法律内涵要求的是:

A.纪检监察部门开通网站并接受网络举报

B.地方政府在互联网上征求城市规划意见

C.人民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法庭裁判文书

D.交警配备执法记录仪实时记录执法过程

答案:C

解析:“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出自英国谚语,强调在司法活动中公开性的原则。

A项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网络举报是畅通政府监督渠道的行为,但并未涉及司法活动过程。

B项政府在网络上征求意见,也不属于法律范畴内的事物。

C项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是将案情、判决的过程和结果公之于众,体现了司法活动公开性的原则,符合“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这一法律内涵要求。

D项交警配备执法记录仪是行政机关主动记录执法过程,是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并没有体现出公开性的原则。


【第2题】因张三不偿还一年前的十万元现金借款(利率5%),李四将其诉至法院,但李四丢失了借条原件,面临败诉的风险,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李四现金十万元,李四主动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

下列法谚内涵最能体现这一调解精神的是:

A.无救济,即无权利

B.法者,定纷止争也

C.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D.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答案:C

解析:题干中,债权人李四借钱给张三,但面临败诉而所借钱财无法收回的风险,在法院调解下,张三自愿偿还欠债,而李四则主动放弃利息。这个过程在法理上,李四若败诉无可非议,但最后李四并没有过多损失,故B和D不对。“无救济无权利“是指公民的某一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只有可以诉诸司法裁判机构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该权利的存在才能具有法律上意义,这是法的精神,但不是调解精神,所以A错。通过法的调解,让发生纠纷的双方都能获得较为满意的结果,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人性之善,体现了”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一调解精神。


【第3题】下列哪种情形最可能实行一审终审:

A.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提出反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B.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离婚案件

C.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D.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由此可知,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简单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较低的案件,才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因此,C项因审判机关不合适可排除,A项因事实不清可排除,B项因争议较大可排除。D项各项条件均符合,最有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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