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92期)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92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某村是所在乡的人口第一大村,村民委员会经民主选举成立后通过了一系列事项。下列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村委会采取主任负责制
B.村里财务每两年公布一次
C.村委会设置多个下属委员会
D.村委会向村党支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答案:C
解析:
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可见,村委会不是采取主任负责制。A项错误。
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 B项错误。
C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C项正确。
D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D项错误。
所以,本题答案选C。
【第2题】张某家的梧桐树枝生长到李某家的院中,落下的树叶和树絮给李某带来一定的烦恼。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
A.人身关系
B.债权债务关系
C.相邻关系
D.宅基地使用权关系
答案:C
解析:
A项: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题目中并没有体现人身关系,排除A。
B项: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题目中并没有体现债权债务关系,排除B。
C项:相邻关系指的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张某家的梧桐树枝生长到李某家的院中,可知张某家和李某家为相邻关系。C项正确。
D项: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题目中并没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排除D。
综上,本题答案选C。
【第3题】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胡某要求杨某返还游入蟹塘中的鱼,杨某认为鱼是自己游入的,没有义务返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干部调解,杨某同意补偿胡某3000元。后杨某反悔,胡某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属于善意取得
B.胡某诉杨某的理由可以是杨某获得了不当利益
C.杨某对村干部的调解反悔,违反法律的规定
D.双方在本案中均无过错,法院应依公平原则来处理
答案:B
解析:
A项:《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显然,杨某蟹塘里游入胡某饲养的鱼,不属于善意取得。排除A项。
B项:《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题中,胡某承包的鱼塘被洪水冲垮,导致饲养的鱼游入杨某的蟹塘,属于由自然事件引起的不当得利关系,受损方胡某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获益方杨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B项正确。
C项:村干部的调解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杨某反悔不属于违法行为。排除C项。
D项: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本题中,杨某是不当得利的获益方,不符合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排除D项。
综上,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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