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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06期)

发布人:老吴公考2020.02.25阅读次数:8774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06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甲于2010年3月1日开始使用“红红太阳”牌商标,乙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商标。商标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关于“红红太阳”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公告甲的申请,因甲、乙虽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B.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D.可以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题干可知:商标局应先初步审定公告甲的商标申请。因此,答案为A。


【第2题】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续期间虽未实际取得,但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答案;C

解析:

A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B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C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选。

D项,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排除。

综上,本题答案选C。


【第3题】下列关于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B.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C.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D.征收耕地应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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