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32期)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132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________等不正当要求。
A.违法行政收费,购买指定商品
B.索取财物,提供赞助
C.接受有偿服务,超越范围检查
D.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答案:D
解析: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本题答案选D。
【背景扩充】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题】(单选题)宁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宁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叱喝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宁某遂破口大骂。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A.能,因为宁某系公安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B.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不能,因宁某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宁某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题干中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李某身体伤害,符合获得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故本题答案选C。
【背景扩充】
《国家赔偿法》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题】(单选题)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形式不包括:
A.记大过
B.降级
C.降职
D.撤职
答案:C
解析:
《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不包括C选项中的“降职”,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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