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205期)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205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第1题】(单选题)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登记为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措施,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征税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答案】D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平等地受到保护。
A项: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被称为守法原则。A项中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守法原则的体现,与平等原则无关,更谈不上是否违背平等原则。
B项:甲公司(登记为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是守法原则的体现,与平等原则无关,更谈不上是否违背平等原则了。
C项:中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C项也不涉及是否违法民法不等原则。
D项:违背了平等原则,在招投标过程中,参与者应当具有同等资格,不能因为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无关的因素而使之享受差别待遇,否则就违背了平等原则。
综上,本题最佳答案为D。
【背景扩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学理解释,可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
1.平等原则:最本质的内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否则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况同样对待。
2.自愿原则:其实质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5.守法原则: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6.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7.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贯彻了宪法保护环境的要求,是改善人与环境关系的倡导性原则,体现了天地人和、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2题】(单选题)某重点高校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起诉要求父亲王军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但王军因收入有限拒绝支付。对此,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甲认为王晓仍为在校生,王军有义务支付其在校期间的教育费和生活费
B.乙认为王晓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来源,王军仍有支付的义务
C.丙认为王晓已成年,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D.丁认为王军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有义务支付王晓教育费和生活费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题中20岁的大二学生王晓不符合“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条件。故其父亲王军没有义务继续支付王晓教育和生活费用。
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3题】(单选题)关于我国兵役制度,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B.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征集服现役的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C.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
D.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
A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B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C项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条第二款规定:“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所以,C项中的“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三年”不符合法律规定。
D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本题答案选C。
【背景扩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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