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测常识: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937期)
在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考试中,法律常识属于重点题型。广大考生在备战国考和各省省考行测过程中,一定要重点学习和掌握。今天,老吴公考行测研究与辅导专家为大家带来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法律常识真题、答案和解析第937期,以便同学们可以更好地进行备考!
1.(单选题)当事人因以下协议发生争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是:
A.商品房买卖协议
B.收养协议
C.赠与协议
D.政府采购协议
【答案】B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本题答案选B。
2.(单选题)下列做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
B.丙某向法院起诉外来车辆非法占用本单位停车位
C.某人向法院起诉邻居搭盖房屋、影响自家采光
D.某报社下属编辑部向法院起诉丁某盗版侵权行为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2012年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A、B、D三项中,原告甲公司、丙某和某报社下属编辑部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C项中原告某人采光因邻居房屋建造被影响,某人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故正确答案为C。
3.(多选题)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其划分的类别包括: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行政执法类
D.垂直管理类
【答案】AB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本题答案选ABC。
【背景扩充】
本题是2009年考题,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本题答案依然是ABC。
“垂直”管理是我国人民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而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作为中央对地方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有不断被强化的趋势。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类职务的职位。
垂直管理是我国的一项行政管理制度,与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无关。
4.(单选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
B.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C.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D.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答案】A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错误。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B项正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C项正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D项正确。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答案选A。
【背景扩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单选题)张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化工生产厂并担任厂长,他可以被称为这个化工生产厂的:
A.法人代表
B.法人
C.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
【答案】C
【考点】法律政策-国家法律
【解析】A项: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B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C项: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D项:“法定代表”这一概念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属于干扰项。
题干中,张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化工生产厂并担任厂长,符合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要求。故答案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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